-
姓名 *
-
電話 *
-
地址
-
郵箱 *
-
(1)每批原材料在使用前,必須按合同文件規定,進行進場材料的試驗。試驗結果符合設計、合同或有關規程、規范要求后方可使用。監理方應在現場監督施工單位獲取試件或親自取樣。試件應由監理方護送到符合資質要求的試驗室進行試驗。
(2)工程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監理方應督促施工單位按月或依原材料的生產、進貨規模不定期地對用于工程施工的原材料進行自檢,并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進場材料質量檢驗審批表》。
(3)若由于某種原因,施工中需要使用代用材料,則施工單位應事先向監理方提出申請,并向監理方提供代用材料的技術標準、質量證明和試驗報告。監理方主要審查代用材料是否不降低工程質量和不影響工程進度。只有經監理方批準后,施工單位才能使用代用材料。
(4)監理方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一式三份的《進場材料質量檢驗審批表》后,應在7天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后予以簽證確認,并返回兩份,以作為單位、分部工程施工基礎資料和質量檢驗依據,供以后單位、分部工程驗收收時檢查。
(5)對原有的原材料,必要時,監理方有權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指定取樣,或增加取樣數或監理方自行取樣進行復測。
對不合格原材料,監理方應及時通知施工單位,并監督施工單位將不合格的原材料退場。施工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增加合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