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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甲方拿銷許,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形象進度造假,結果......
桑天飛,長業公司項目部副經理,主要負責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等,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馬志清,長業公司施工現場負責人,主要負責現場施工,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徐林祥,長業公司施工員,主要負責質量和生產進度。對其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馬長德,長業公司技術員,主要負責解決設計圖紙上的技術問題和現場放樣等。對其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2017年8月1日上午8時許,長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中梁地產集團徐州旭鑫置業有限公司怡景嘉園建筑工地拆除臨時樓房平臺時,發生一起坍塌較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900萬元。
事故發生后,時任省委書記李強、省長吳政隆、副省長馬秋林,徐州市委書記張國華、市長周鐵根、副市長徐東海等領導迅速作出批示指示;省安監局局長陳正邦連夜到徐,傳達吳政隆省長相關指示精神,要求全力救治傷員,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究責任,妥善處理善后工作。同時,要舉一反三,迅速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市安監局局長顏廷峰任組長,市紀委常委謝曉東、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德臣、市安監局副局長李海波任副組長,市安監局、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建設局、泉山區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中梁地產集團徐州旭鑫置業有限公司“8﹒1”臨時樓房平臺坍塌較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人民檢察院和五名專家同步參與,全面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組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以及事故防范措施?,F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一)建設單位:中梁地產集團徐州旭鑫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鑫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11月30日;住所:徐州市泉山區火花街道辦事處西城商貿大廈6樓601室;法定代表人:肖爭光;注冊資本:2000萬元;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300MA1N18C383;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銷售;物業管理服務;房產中介服務。
(二)施工單位:長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業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7日;住所:浙江省紹興市解放南路;法定代表人:虞學澤;注冊資本:3.1588億元;營業執照注冊號:913306027195980824;經營范圍: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建筑裝飾施工、市政建設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施工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D133029941;承包工程范圍: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可承接建筑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浙)JZ安許證字〔2005〕040327-18/4,有效期:2017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2日。
(三)監理單位:徐州中國礦業大學建筑設計咨詢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大咨詢公司);成立日期:1993年7月1日;住所:南郊翟山礦大院內;法定代表人:馬全明;注冊資本:600萬元;營業執照注冊號:320300000004470;經營范圍:建筑工程設計、房屋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等?!豆こ瘫O理資質證書》編號:E132013134;資質等級: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7月30日上午10時許,旭鑫公司土建工程師杜鵬電話通知長業公司現場負責人馬志清,要求拆除18#、19#樓位置上的臨時樓房平臺。馬志清在工程項目部微信群里發布這個信息,在無拆除方案、安全措施、技術交底和無技術、安全人員現場監督的情況下,安排原先負責搭建平臺的賀忠偉、劉同高、葉的龍班組進行拆除。當天下午,拆除完19#樓平臺四周腳手架。7月31日,因下雨暫停拆除作業。8月1日早6時許,賀忠偉、劉同高、葉的龍班組十幾名工人來到19#樓平臺位置,木工班長賀忠偉將扳手發給周學全、張國勇、劉濤、沈書廷、章新盛等人,布置拆除平臺板四周圍護模板和鋼支撐結構上部水平連系桿及掃地桿,幾名女工負責撿拾歸攏拆下的扣件、鋼管工作。作業工人按照賀忠偉的安排,由西向東拆除混凝土平臺圍護模板和下部鋼支撐結構上部的縱向水平桿。負責拆除鋼支撐結構的人員分為三組,并排同時從西向東拆除上部水平連系鋼管。拆到東端后,調頭從東向西拆除縱、橫向掃地桿。
拆除過程中,長業公司現場負責人馬志清、施工員徐林祥發現工人先拆下部鋼管、未拆上部混凝土平臺的情況下,與拆除人員及帶班的賀忠偉進行了質詢、爭吵。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拆除作業,即離開了作業現場。在馬志清、徐林祥離開拆除現場不久,拆除到距西端約剩有3、4排立桿時,臨時鋼管支撐結構向東發生傾斜,瞬間臨時樓房平臺整體倒塌,在平臺下方拆除鋼管支撐結構作業人員6人未能及時逃出,被壓在臨時樓房平臺下方。
(二)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泉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接到報告后指令立即啟動安全生產事故救援應急響應,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了有關情況,同時通知泉山區安監局、泉山公安分局、泉山消防大隊、泉山區建設局、火花街道辦事處等相關應急聯動部門,調集人員和救援設備立即趕赴現場參加救援。泉山區委、區政府及各相關單位人員及時到崗到位,副市長、區委書記趙興友,區長李勇等區領導立即趕赴事發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下設現場搶險救援、醫療救護、綜合協調、善后處置、社會穩定、輿情發布等6個工作組,全力以赴做好傷員救治和善后處理工作。泉山公安分局組織70名干警先后到達事故現場,維護事故現場秩序,有序疏散事故區域人員和圍觀群眾,防止意外傷害,對需要取得證據的事故現場進行保護等。泉山消防大隊緊急出動2個中隊、2部消防車、2部指揮車以及20名指戰員火速趕赴事發現場,采用機械和人工配合方式,拆除水泥預制板,做好拆除過程中的防范措施,防止水泥坍塌造成對人員的二次傷害,經過約30分鐘的奮力救援,救出6名被困人員,其中2人當場死亡,4名傷員立即被送至3家三甲醫院進行救治。泉山區安排人員逐塊逐片對現場進行第二次搜索,防止出現人員疏漏。同時,徐州市、泉山區政府在官微“徐州發布”、“泉山發布”上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傷亡和應急救援情況,及時公布事件處置及進展情況。市長周鐵根、副市長徐東海、趙立群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接報后,迅即趕赴現場,指導善后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并到醫院看望慰問受傷人員。國家住建部,省住建廳、省安監局也派員趕赴現場,開展調查工作。
經醫院全力搶救,4名傷者中的3名傷者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傷者賀忠偉已脫離生命危險,仍在重癥監護室醫治;5名死亡人員賠償全部落實,事故善后工作已經處置到位。
三、相關事項調查情況
(一)現場踏勘情況
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聘請5名專家,對事故現場進行踏勘,并形成踏勘報告。
1.倒塌樓房平臺情況
整體倒塌的平臺位于徐州市2013-84號地塊(A3-02)二期工程項目19#樓位置。倒塌的平臺長(東西方向)約50m,寬(南北方向)約13m,面積約650㎡。由素混凝土澆筑成混凝土平臺板,厚度為8cm左右,重量約140噸?;炷疗脚_板下方為木制模板,模板下方設有木方龍骨和扣件式鋼管支撐結構。平臺為自西向東傾覆倒塌。
經對傾倒的平臺實測,扣件式鋼管支撐結構立桿長度約1.8m,立桿的上部南北方向(以下稱橫向)水平連系桿用單扣件與立桿連接,東西方向(以下稱縱向)水平連系桿與立桿已無連接;立桿的下部絕大部分縱、橫向掃地桿與立桿已無連接;鋼管支撐結構立桿基礎為已整平的自然地坪。木方龍骨為白松木,截面尺寸為4.5×9cm,東西向放置在南北水平桿上。木制模板采用的是1.5cm厚建筑專用模板。
2.相鄰相似平臺情況
在倒塌平臺的東、西側,各有一處露天搭設的未拆除的平臺。經對其實測:平臺板亦為現澆素混凝土,水泥板厚8 cm;混凝土平臺板下方也有木制模板,采用1.5cm厚建筑專用模板。模板下方設有4.5×9cm木方龍骨,間距約20cm。下部是扣件式鋼管支撐結構,鋼管立桿縱向和橫向間距均為1.2m,鋼管支撐結構高度為1.8~1.2m,立桿上部的橫向水平連系桿用單扣件與之連接固定,上部縱向水平桿僅設置5道;立桿下部設有縱向掃地桿,橫向掃地桿僅間隔設置。另外,鋼管支撐結構縱向在南北兩側設置了縱向拋撐(即斜撐),支撐結構內部設置了多道橫向拋撐無縱向拋撐;鋼管支撐結構立桿基礎是直接設置在自然地坪上。砼平臺板四周用整塊模板和綠色防塵網圍護,無側向約束構件。
(二)工程合同簽訂情況
1.2017年2月27日,2013-84號地塊(位于泉山區火花街道)經徐州市國土局重新分割后,由徐州雨潤置業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轉讓給旭鑫公司,建設主體發生變化,徐州市發改委重新核準了2013-84號(A3-02)地塊項目,同意旭鑫公司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實施該地塊項目。
2.2017年6月14日,徐州市建設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處向旭鑫公司出具了《徐州市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項目批準直接發包通知書》,同意對2013-84號地塊(A3-02)二期1#-3#、5#-13#、15#-17#、18#-20#樓工程采用直接發包形式。
3.2017年6月17日,旭鑫公司與長業公司簽訂了關于2013-84號地塊(A3-02)二期1#-3#、5#-13#、15#-17#、18#-20#樓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承包人項目經理為王佳漢(至事故發生時,沒有到崗履職)。
4.2017年5月20日,旭鑫公司與礦大咨詢公司簽訂監理合同,工程名稱為:“2013-84號地塊(A3-02)二期1#-3#、5#-13#、15#-17#、18#-20#樓工程”,總監理工程師為姜禮偉。
5.2013-84號地塊一期(A3-02)項目的21#-23#、25#-33#樓由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二建公司)承包施工,由中衡設計集團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衡咨詢公司)監理,總監理工程師為李兆榮。
(三)企業為騙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實施造假行為的調查情況
1.偽造臨時樓房平臺的調查情況。2017年7月4日,旭鑫公司取得市建設局《施工許可證》。為完成中梁集團下達的7月底前預售10萬㎡房屋的任務,需要取得12棟樓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7月初,旭鑫公司徐州事業部經理王宜友、怡景嘉園項目負責人詹偉2人商量,在沒有基礎施工的情況下,采取在自然地坪直接搭建假樓房平臺的方式,平臺四周用整塊模板和防塵網圍護,偽造樓房已施工至正負零的形象進度假象,以滿足規劃部門驗基礎和房管部門現場查看形象進度的要求,騙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7月13日,旭鑫公司土建工程師杜鵬將臨時樓房平臺搭建任務以《工程聯系單》形式,書面發給長業公司項目部副經理桑天飛、礦大咨詢公司監理部,要求長業公司在怡景嘉園18#、19#、20#樓的規劃位置,分別搭設1.2m、1.8m、1.5m高的3個臨時樓房平臺;同時,安排南通二建公司負責搭建該項目另外5棟樓的臨時樓房平臺(事發時完成2個)。
7月15日,桑天飛起草簡易平臺草圖,在沒有施工方案和圖紙,也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安排馬志清、徐林祥等人按照旭鑫公司《工程聯系單》上的要求搭建臨時樓房平臺,協助旭鑫公司進行造假。7月16日至19日晚,完成了3個臨時樓房平臺的搭建工作。臨時樓房平臺搭建完工后,旭鑫公司工程部安排審計人員到現場核定了工程量。
礦大咨詢公司工程監理部對造假行為沒有報告和采取相應措施,并在旭鑫公司向市規劃局申報的《工程投資進度說明》蓋章,幫助旭鑫公司造假。
2.偽造市規劃局《建設工程驗基礎意見》文件的調查情況
旭鑫公司搭建臨時樓房平臺后,接受市規劃局對工程基礎進行現場驗收。市規劃局只對7棟樓進行驗基,面積無法達到旭鑫公司10萬㎡銷售任務要求。旭鑫公司王宜友安排用電腦PS的方法偽造公章和公文,偽造市規劃局涉及8棟樓(18#-20#、22#、23#、25#、28#、29#)的《建設工程驗基礎意見》。7月24日,旭鑫公司使用偽造文件向市房管局房產服務中心提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受理。7月27日,旭鑫公司追加申報偽造的1份涉及4棟樓(26#、27#、32#、33#)的《建設工程驗基礎意見》,向市房管局申請現場勘驗。
(四)相關部門違規審批的調查情況
1.市建設局的違規審批情況
①裝配式建筑相關文件資料
按照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產業轉型升級的意見》(蘇政發〔2014〕111號)和市政府《徐州市加快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徐政發〔2016〕45號),支持和推進裝配式建筑技術,對其有相關財政扶持政策、稅費優惠、金融支持、用地支持、行政許可支持和行業引導。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允許將裝配式預制構件投資計入工程建設總投資額,納入進度衡量。規定對建筑裝配化率達到開工當年對裝配化率要求以上的商品房項目,達到正負零以上即可辦理商品房預售手續。
②市建設局對旭鑫公司裝配式建筑的實際審批情況
2017年7月3日,旭鑫公司向市建設局提交《關于徐州旭鑫置業有限公司2013-84號(A3-02)地塊建設項目正負零辦理預售的情況說明》,說明已按預制裝配率超過20%的要求完成預制裝配設計,申請正負零辦理預售。
7月6日,市建設局房地產開發處處長組織專家對該項目裝配式建筑設計方案(白圖和建筑圖)進行評估,專家提出三點初審意見[1]。當日,市建設局房地產開發處未采納專家提出的初審意見,即形成評估意見,報徐州市建設局建筑業管理處。該審批全過程只由市建設局房地產開發處處長王馳一人負責實施,把關不嚴,嚴重失職。當日,市建設局建筑業管理處以徐州市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名義向市房管局發出《關于徐州旭鑫置業有限公司2013-84號(A3-02)地塊提前辦理預售的建議函》,建議該項目樓施工進度達到正負零以后可予以辦理預售許可。
2.市規劃局的違規審批情況
①驗基礎程序
驗基礎是指,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經許可的建設工程基礎部分(正負零以下部分)施工結束后,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局對其已施工部分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情況進行勘驗的管理活動。
市規劃局技術處負責驗基礎工作,徐州市勘察測繪研究院(市規劃局下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測繪院)負責提供技術支持。市規劃局許可處受理后當日移送技術處,技術處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基礎施工是否符合規劃要求,依據《城市測量規范》(CJJ/T8-2011)[2]及《徐州市建設工程規劃驗線驗基礎管理規定》(徐規字〔2015〕36號)[3]等進行勘驗。驗基時市規劃局技術處派員,會同測繪院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測。測繪院根據測量結果出具技術報告,經市規劃局技術處審核批準,向市規劃局許可處告知,由市規劃局許可處以市規劃局名義出具《建設工程驗基礎意見》,交建設單位一份,同時抄送市房管局一份。
②市規劃局對旭鑫公司實際的驗基礎情況
7月19日,旭鑫公司向市規劃局許可處提交驗基礎申請。7月20日,市規劃局技術處勘察人員李揚生及測繪院人員鄭克儉、王松對18#-20#、23#、25#、27#、32#樓臨時樓房平臺進行了驗基,形成符合規劃驗基礎測量要求的測量數據。7月25日,測繪院院長王軍在《規劃驗基測量審核單》上審簽。7月26日,市規劃局技術處李揚生和副處長曹榮旭(主持工作)審核通過,局分管領導曹霞批準。當日,市規劃局許可處在接到技術處的內部告知后,向市房管局和旭鑫公司出具該7棟樓的《建設工程驗基礎意見》。
3.市房管局的違規審批情況
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是商品房預售許可受理、初審。市房管局房產服務中心商品房管理科工作人員依據商品房預售許可要件,對開發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是商品房預售許可現場勘查。由市房管局房地產市場監管處和房產服務中心商品房管理科共同派員,現場查看申請預售商品房的具體樓號是否與規劃平面圖樓號相符、建設工程是否符合預售形象進度。
三是商品房預售審核、審批。由市房管局房地產市場監管處對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材料及市規劃局內部流轉的《建設工程驗基礎意見》等進行審核,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局主要領導審批。
②市房管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實際的審批情況
7月24日,旭鑫公司使用偽造涉及8棟樓的市規劃局《建設工程驗基礎意見》等材料,向市房管局房產服務中心提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受理。受理人員于世清審核了申請材料,并加蓋“原件審驗無誤”的審核章。之后,于世清向市房管局房地產市場監管處分管副處長袁復成請示是否勘驗現場。袁復成同意后即安排局監察室借調人員楊富強和于世清共同前往怡景嘉園勘驗現場。7月25日下午,于世清和楊富強2人在勘驗時沒有發現企業造假行為,認為其中5棟樓臨時樓房平臺符合工程進度形象正負零要求,其余3棟樓(22#、28#、29#)僅有基坑,不符合工程進度形象正負零要求,向科長張堃作了匯報。7月26日上午,市房管局副局長齊革藝打電話給張堃,表示:市規劃局已經出具了《建設工程驗基意見》,怡景嘉園的正負零基礎檢驗沒有問題,商品房管理科對怡景嘉園的驗基應該予以通過。
7月27日,旭鑫公司追加申報偽造的1份涉及4棟樓的《建設工程驗基礎意見》,申請現場勘驗。于世清受理后,張堃安排于世清對新申報4棟樓及存疑3棟樓(22#、28#、29#)的形象進度進行現場勘驗。27日17時35分,于世清一人前往怡景嘉園勘驗現場。到達現場后,因下暴雨于世清沒有下車,在車內對7棟假樓房平臺進行了目測。7月28日下午,于世清打電話向袁復成匯報,材料齊全,現場符合要求。當日16時許,旭鑫公司負責人王宜友等人帶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相關材料來找袁復成。袁復成沒有按照市房管局與市規劃局的內部規定,與市規劃局抄送的《建設工程驗基礎意見》原件進行核對(在事故發生后才將原件取回),即簽字報分管副局長齊革藝,齊革藝審核簽字后,打電話向局長閆軍請示,是否先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補簽字,閆軍同意(7月31日閆軍補簽字)。28日18時許,旭鑫公司領取了怡景嘉園18#-20#、22#、23#、25#-29#、32#、33#共12棟樓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7月31日,旭鑫公司完成了12棟樓962套商品房的預售(共970套)。事故發生后,預售款被全部凍結。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情況
1.泉山區
2016年8月14日,徐州市政府辦公室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辦發﹝2016﹞143號),明確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屬地監管。泉山區政府按照通知要求認真落實,進行了責任分工。但是,泉山區建設局沒有執行市、區有關規定,不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屬地管理的職責,沒有開展建筑施工專項整治檢查,建筑工程安全監管形成盲區。
2.市建設局
對怡景嘉園建筑工地內的違法建筑物督查巡查不力,未發現企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1.施工單位拆除臨時樓房平臺時,在無拆除方案、安全措施、安全技術交底和無技術、安全人員現場監督的情況下,違規拆除臨時樓房平臺。違反拆除作業順序和方法[4],先拆除下部鋼管扣件式支撐結構的上部縱向水平桿、縱向斜撐以及大部分的縱向和橫向掃地桿,導致臨時樓房平臺縱向整體失穩坍塌。
2.旭鑫公司為騙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沒有任何施工方案和圖紙的情況下,用草圖指使施工單位在自然地坪上搭建8棟臨時樓房平臺,偽造虛假工程形象進度[5]。
(二)間接原因
1.長業公司安全管理混亂。一是長業公司項目部和項目經理未能到位。二是在平臺搭建時,沒有施工方案和技術交底。在平臺拆除時,未編制拆除方案;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6]。三是現場的安全監管人員監管不力。長業公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任職[7]?,F場管理人員發現工人已拆除平臺支撐結構的部分桿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要求立即整改,消除事故隱患,放任工人繼續拆除水平桿件[8]。四是對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充分[9]。
2.礦大咨詢公司施工作業現場監理失職。未對建設單位的要求搭建臨時樓房平臺進行制止;協同建設方和施工方搭造臨時樓房平臺,提供虛假工程投資進度證明資料,未依法履行監理責任[10]。
3.市建設局、規劃局、房管局在旭鑫公司獲取預售許可證違法行為中把關不嚴,相關工作人員嚴重失職。
4.泉山區建設局、市建設局對違法建設監管缺失。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由于建設、施工單位惡意造假,嚴重違規進行搭建和拆除平臺作業,在拆除作業時,嚴重違章指揮、現場管理混亂,監理失職,安全監管缺失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及責任者處理建議
(一)旭鑫公司(4人)
1.王宜友,旭鑫公司徐州事業部經理,全面負責怡景嘉園項目的融資、招標、工程承建、營銷等。為達到提前預售商品房,騙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指使下屬偽造公文、指令施工單位違規搭建臨時樓房平臺,假冒工程施工形象進度。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詹偉,旭鑫公司項目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員管理、組織架構搭建、制度建設等。為達到提前預售商品房,騙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協助王宜友搭建臨時樓房平臺,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 肖爭光,旭鑫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11]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13],由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對其職務予以罷免。
4.杜鵬,旭鑫公司土建工程師,主要負責施工進度、質量,協調各參建單位關系,辦理交辦的日常事宜。協助王宜友搭建臨時樓房平臺,假冒工程施工形象進度。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14]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二)長業公司(10人)
5.桑天飛,長業公司項目部副經理,主要負責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等。在沒有施工方案情況下,違章指揮工人搭建和拆除臨時樓房平臺。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6.馬志清,長業公司施工現場負責人,主要負責現場施工。在沒有具體施工方案情況下,違章指揮工人搭建臨時樓房平臺;在臨時樓房平臺拆除時,沒有拆除方案,違章指揮工人拆除。在拆除過程中,發現工人未按要求進行拆除,但未作出有效措施制止拆除作業,即離開作業現場。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7.錢勇,長業公司施工現場安全負責人,主要負責該項目現場施工安全。在臨時樓房平臺拆除時,沒有進行安全交底。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賀忠偉,長業公司木工班班長,在臨時樓房平臺拆除時,沒有拆除方案,違規指揮工人進行拆除作業?,F場管理人員發現工人違規拆除,進行制止,但賀忠偉不聽制止,仍指揮工人繼續拆除作業,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該事故中受傷,仍在重癥監護室治療,待病情好轉時,建議由公安機關對其立案調查。
9.馬長德,長業公司技術員,主要負責解決設計圖紙上的技術問題和現場放樣等。對平臺的搭建和拆除未編制書面施工方案,未進行技術交底,檢查驗收工作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10.徐林祥,長業公司施工員,主要負責質量和生產進度。協助桑天飛搭建臨時樓房平臺,假冒工程施工形象進度。在平臺拆除過程中,發現工人未按要求進行拆除,但未作出有效措施制止拆除作業,即離開作業現場。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11.錢岳友,長業公司現場安全員,負責機械設備使用、維修等安全管理工作,6月1日到現場以后,由于設備還未到場,負責現場巡視、安全檢查等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12.王佳漢,長業公司項目經理,至事故發生時尚未到崗。作為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13.王洪坤,長業公司徐州地區負責人,主要負責生產經營、安全、質量、進度等全面工作。作為公司徐州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責成長業公司撤銷其徐州地區負責人職務;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14.虞學澤,長業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集團全面工作。作為集團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由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對其職務予以罷免。
(三)礦大咨詢公司(3人)
15.姜禮偉,礦大咨詢公司總監理工程師,擔任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主要負責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等。未對建設單位的要求搭建臨時樓房平臺提出異議;在虛假的工程投資進度證明資料上蓋章,未履行監理責任。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市建設局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要求,對其執業資格證書依法進行處理。
16.陳明,礦大咨詢公司監理工程師,擔任該項目現場監理,主要負責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等。對建設單位違規搭建臨時樓房平臺沒有制止,未履行監理責任。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市建設局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要求,對其執業資格證書依法進行處理。
17.馬全明,礦大咨詢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內部管理有漏洞,同意在虛假的“工程投資證明”資料上蓋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由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對其職務予以罷免。
(四)相關職能部門
市建設局(4人)
18.王弛,市建設局房地產開發處處長,主要負責房地產市場行業管理。對旭鑫公司怡景嘉園裝配式建筑審查把關嚴重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9.朱彭,市建設局副局長,分管市建設局裝配式建筑工作。市建設局在對裝配式建筑論證工作中,未建立有效的監管制度,作為分管領導存在失職行為;對房產處處長王馳在對旭鑫置業公司怡景嘉園項目裝配式建筑審查把關中嚴重失職,涉嫌濫用職權犯罪,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0.鄭春雨,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站安監員,主要負責中心片區(含怡景嘉園)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及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情況進行抽查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對怡景嘉園建筑工地內的違法建筑物督查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1.王新強,市城建局監察支隊執法人員,主要查處泉山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等。對怡景嘉園建筑工地內的違法建筑物督查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市規劃局(8人)
22.李楊生,市規劃局規劃技術處勘察人員,負責對怡景嘉園造假臨時樓房平臺進行驗基。嚴重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3.王軍,徐州市勘察測繪研究院院長,主要負責勘察測繪研究院全面工作,分管生產經營部和財務工作。測繪院對怡景嘉園造假臨時樓房平臺進行驗基,并在“規劃驗基測量審核單”上簽字。嚴重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撤銷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24.鄭克儉,徐州市勘察測繪院怡景嘉園驗基現場負責人。在怡景嘉園驗基中,對造假臨時樓房平臺進行驗基并在“規劃驗基測量審核單”上簽字。嚴重失職,建議予以開除。
25.王松,徐州市勘察測繪院怡景嘉園驗基技術組組長。在怡景嘉園驗基中,對造假臨時樓房平臺進行驗基并在“規劃驗基測量審核單”上簽字。嚴重失職,建議解除聘用合同。
26.曹榮旭,市規劃局規劃技術處副處長(主持工作),對怡景嘉園驗基審查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7.馬強,徐州市勘察測繪研究院市場經營部員工。明知怡景嘉園項目距離驗基標準有所差距,仍安排技術人員進行驗基;在驗基通知書中需驗基為6棟樓,驗基申請手續不完備的情況下,違規安排技術人員勘測7棟樓房的基礎。馬強工作中存在失誤,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8.馬祥麟,市規劃局原技術處處長,2017年7月14日擔任綜合處處長。在中梁集團驗基測繪過程中,明知怡景嘉園項目未達到標準的情況下,給規劃局下屬測繪院人員馬強打招呼,讓其在驗基過程中給予關照。為中梁集團變更規劃方案出謀劃策、協調關系。建議對馬祥麟給予調離現崗位的處分。
29.曹霞,市規劃局副局長,分管規劃技術處。對怡景嘉園驗基審查失職,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市房管局(7人)
30.張堃,市房管局服務中心科長,主要負責科室全面工作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初審。對怡景嘉園商品房預售許可初審嚴重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1.齊革藝,市房管局副局長,分管市場監管處。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批發證中失職,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32.袁復成,市房管局市場監管處副處長,主要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審批發證。對怡景嘉園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批發證嚴重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行政撤職處分、降為辦事員。
33.于世清,市房管局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商品房預售的受理和現場勘查。對怡景嘉園商品房預售受理的資料和現場勘查嚴重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4.楊富強,市房管局紀檢監察室工作人員,對怡景嘉園商品房預售現場勘查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對楊富強黨員延長預備期一年。
35.魏林如,市房管局市場監管處處長,主要負責處室全面工作。對怡景嘉園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審批發證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6.閆軍,市房管局局長,負責市房管局全面工作。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批發證中失職,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泉山區4人(家)
37.張其永,泉山區建設局副局長,主要分管安全科和市政科。不履行區政府下發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使泉山區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控;未開展建筑施工專項檢查。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38.王道山,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分管建設、消防、人防等。對泉山區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9.葛本周,泉山區建設局局長,全面負責泉山區建設局工作。對泉山區建筑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管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40.泉山區建設局,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職,未開展建筑施工專項檢查,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對區委、區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五)事故責任單位(3家)
41.旭鑫公司,為了提前預售商品房,在施工現場違規搭建臨時樓房平臺的方式假冒工程施工形象進度、騙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15]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依據《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辦法》等,建議市建設局對其信用進行處理。
42.長業公司,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幫助建設單位造假,對工程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缺失,項目經理未能及時到崗履職,在無任何安全保障下,違規冒險拆除臨時樓房平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10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規定,建議市建設局對其企業資質依法進行處理。
43.礦大咨詢公司,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對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失職,在《工程投資進度說明》上蓋章,幫助旭鑫公司造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其處6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規定,建議市建設局對企業停止承攬監理工程6個月。
六、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
“8﹒1”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教訓尤為深刻,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較大損失,也在社會上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預防和減少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現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中梁地產集團及旭鑫公司要強化法治觀念、底線思維和誠信意識,加強企業內部管理,不得為追求預售速度而弄虛作假、違章搭建臨時樓房平臺。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經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要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對于危險性較大的施工現場,要加強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力度。
(二)長業公司等施工單位要強化法治觀念、底線思維和安全紅線意識,不得為了盲目追求效益,參與違法違規造假行為。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建筑施工許可制度,落實項目建設主體責任,加強對施工過程的管理,完善施工方案、技術交底、現場監管等環節的管理,將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確保安全生產。
(三)監理公司要強化法治觀念,依法開展監理業務,嚴格履行監理職責,發現監理的項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采取監理措施,設置安全事故的“防火墻”。要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巡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四)建設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全面排查事故隱患,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切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的建設項目,切實把建筑施工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位,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的發生。要取消該項目裝配式建筑的認定,按照普通建筑進行管理。對已批裝配式建筑全面進行“回頭看”。要嚴格裝配式建筑審批流程,增加審核環節,切實把好審批關。
(五)房管部門要完善商品房預售機制,進一步梳理優化商品房預售許可流程,將建筑質量監督審核設為驗基礎審核的前置環節,加強前置審批手續真實性核查,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現場勘查和審批程序,嚴格落實與市規劃局的內部文件交換核查機制,做好批后動態監管。加大房地產市場執法檢查力度,加強日常巡查,及時查處商品房預(銷)售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商品房預售項目大檢查,對今年以來主城區已批準商品房預售的112個項目進行全面檢查,重點突出檢查已批準預售的裝配化建筑項目建設進度,把現場查勘工作做實做細。對預售的資金實施封閉式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要妥善處置群眾訴求,保障購房群眾切身利益。
(六)規劃部門要梳理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驗線、驗基礎正負零等規劃條件核實方面的工作內容,明晰操作流程和具體要求,切實保障建設工程按審批的規劃實施。要對驗基礎、驗線意見等文書實行編號管理,防止再次出現管理漏洞。配合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積極在規劃條件中加入裝配化率內容。強化批后監管,做好安全生產風險防范。堅持巡查和監管臺賬制度,尤其加大對新開工、大型工地和近期驗線驗基礎建筑的巡查力度,做好監管臺賬的如實記錄。
(七)地方政府要吸取教訓,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理念,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對安全生產的工作部署和責任分工,全面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入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內建筑項目的安全監管,對未批先建的違法違規項目進行全面的排查,對未辦理規劃、建設施工許可的項目要立即停工。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從源頭上進行管理,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全市建設、施工、監理各方責任主體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守住法律底線、誠信底線、安全底線,依法規范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活動,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各施工企業要組織檢查、消除施工現場事故隱患,施工項目負責人必須具備相應資格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項目負責人必須依法及時到崗履職,保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制度落實、培訓教育到位。各施工企業要嚴格技術管理,嚴格執行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的編制、審批制度,現場施工人員不得隨意降低技術標準,違章指揮作業,確保安全生產。
徐州市人民政府“8·1”事故調查組
2017年10月31日
[1] 一是開發方補充裝配式建筑專項說明及內部建筑部品平面布置圖,用于裝配率計算的總體積或面積應有計算書。二是提供的剪力墻結構預制裝配率統計表中部分樓號的層數,不同的樓號要分別計算統計,不應多樓號合在一起統計。三是核實多層住宅的結構形式是否也為剪力墻結構。
[2]《城市測量規范》(CJJ/T8-2011)9.7:地下空間設施現狀測量部分。
[3] 《徐州市建設工程規劃驗線驗基礎管理規定》第11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基礎(正負零以下部分)施工結束后,應當向市規劃局申請驗基礎。
[4] 《建筑施工臨時支撐結構技術規范》(JGJ300-2013)第7.6.2條第二款“拆除作業應分層、分段,由上至下順序拆除”;第三款“當只拆除部分支撐結構時,拆除前應對不拆除支撐結構進行加固,確保穩定?!?/span>
[5]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6]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7]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8]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10]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11]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2]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3]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14]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15]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