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
電話 *
-
地址
-
郵箱 *
-
1.前言
自2018年5月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發布了“關于征求《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發布以來,已過去快十個月。在2019年2月1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簽署《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并自2019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
《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名制·試行》)的施行,標志著國家級別的建筑市場的人力資源管理進入網絡管理時代;也標志著建筑市場的建設、施工和監理企業從業人員,不再僅是具備執業資格的注冊人員必須施行實名制,建筑工人、建筑管理人員等也一并納入實名制管理行列。
2.《實名制·試行》的原則
《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簡稱《實名制·試行》)的第一條:“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管理,維護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建筑法、勞動合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span>
從這個“試行版”與原先的“征求意見稿”相比,這一條有了一些不太明顯的變化?!罢髑笠庖姼濉钡牡谝粭l:“為規范建筑市場用工秩序,加強建筑用工管理,維護建筑施工企業和建筑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span>
從這一對比可以看出,《實名制·試行》在增加“(國辦發「2016」1號)文件”的依據外,強調了對建筑工人的管理、維護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的合法權益;除了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外,還增加了“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這項內容。顯示出政府對建筑行業轉型發展所采取的積極行動。
《實名制·試行》與其“征求意見稿”在格式上和內容上都有一些明顯的調整,《實名制》不僅注重解決建筑施工業的歷史問題,也注重解決自“征求意見稿”發布以來所出現的新問題。
3.《實名制·試行》應關注的重要內容
3.1實名制的人員管理范圍
依據《實名制·試行》第九條:“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均納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范疇?!苯ㄖと藢嵜频摹敖ㄖと恕狈侵冈诮ㄖさ貜氖麦w力勞動的操作人員,也包含各參建方的管理人員(包括注冊的執業資格人員)。
3.2實名制人員的信息管理內容
依據《實名制·試行》第十一條:“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span>
實名制的內容除了提交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基本信息;以及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從業信息外,還包含其“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誠信信息。
3.3實名制的管理權限
政府部門職能管理權限:(依據“第四條”和“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指導和監督;?。ㄗ灾螀^、直轄市)級以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細則的制定與檢查和信息平臺的建立與管理。
3.4實名制的管理職責
參建單位的管理職責:(依據“第六條”至“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建筑企業的工人實名制進行督促、檢查,并履行自身的財務責任;
建筑企業承擔對具體工人的管理責任,包活將個人信息上傳至網絡平臺;
總包企業對工人實名制負總責,分包企業負直接責任(類似于安全管理);
項目管理人員(指項目、技術、質量、安全和勞務負責人)對實名制工人進行專業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建筑工人必須先簽訂勞動合同、網上登記和接受安全培訓后才能上崗。
3.5實名制的管理方法
依據“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
采用網絡信息化、信息平臺化、考勤自動化和信息實時更新的方法對工人進行管理和考評。
依據“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建筑企業對工人權益通過專用賬戶按月發放工資,并采用”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公示工資發放情況。
3.6實名制的處罰原則
依據“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下級踐行監督檢查,并對違規者提請處罰;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本轄區內工作進行檢查,對違規者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轄區內落實實名制工作單位進行績效考核,并通過曝光、核查企業資質、提高或降低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等方法進行獎優罰劣。
4.《實名制·試行》將帶給建筑企業的變化
《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案的施行,必將給建筑企業的存續和發展帶來一些現實的變化:
通過建筑工人實名制,能夠盡快地改變建筑市場用工混亂的現象。尤其是對執業資格人員的注冊與崗位不符、施工企業各類技術專業人員技能匹配混亂問題、建筑工人處于無組織狀態等現象的改善起到積極作用;
通過建筑工人實名制,將加強對建筑工人(建筑從業人員)的有序化管理。使工人的技能與安全知識的培訓、人員流動性等得到有效改善,并能及時排除隱含的涉案人員和識別社會危險人員等,有利于政府所要求的社會穩定目標;
促使建筑施工企業在穩定施工隊伍的基礎上,優化和培養建筑工人的新技術、新技能,重視安全、質量意識;有利于企業品牌的創建、有利于精品工程的質量安全保障;更有利于建筑產品整體質量的提升和生產過程的安全保障;
通過對建筑企業工人工資發放專用賬戶的網上監管,能夠及時發現和甄別企業是否拖欠工人工資、建設單位是否按照規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并將工資部分轉入監管賬戶,從而減少或杜絕建筑工人因被隨意拖欠工資而引發的經濟糾紛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發生;
通過建筑工人實名制,將逐步提升整個建筑隊伍的素質,使建筑工人能夠盡快適應建筑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的應用和普及;使建筑企業在社會轉型時期能夠進行有效的整合和轉型,并能逐步接近世界先進建筑企業的管理水平,達到與世界建筑業同步發展的目標。
5.《實名制·試行》可能帶來的新問題
施行建筑工人實名制后,近期內將會使一部分無具體技能者的就業受到一定影響。一般施工企業不愿意為無技能特長人員保留長期或固定的員工身份,以便減少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費用和財稅(各類保險等)支出。導致其中的一部分人可能只好留在原籍,或去執行建筑工人實名制法規較松的偏遠地區打工。
增加建筑企業的財務成本。施行建筑工人實名制之后,因個人社會保險與工資掛鉤并納入企業財稅管理范疇,所有工人(無論是長期合同或臨時合同工人)都將按照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這無形中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成本和負擔。建筑企業內部一直流行的工資全額(不含任何稅費)發放習慣將被打破。年輕工人尚可通過繳納社會保險獲取一定的收益或保障,65~70歲之前仍滿足不了退休條件(目前50~55歲)的工人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將難以讓工人接受,企業也將因實際支出加大而付給工人工資減少的狀況下,增加用人成本的同時也加大了用人難度。
在建筑企業用工緊張的情況下,用人成本的增加將轉嫁給施工企業,從而可能被間接的轉嫁到工程上:以犧牲工程質量和降低生產安全系數為代價;在用工寬松的條件下,實名制所增加的成本可能直接轉嫁到工人身上,使其實際收入降低,不利于調動工人的勞動積極性,也不利于建筑企業的健康和持續發展。
施行建筑工人實名制,落實建設單位、建筑企業和工人之間的權益與責任,難以杜絕非私有經濟組織(企業或單位)因債務償還能力喪失而拖欠工程款現象的發生。使得財務由建設單位向建筑企業、建筑企業向工人的流動過程中斷,由此易引起財務和經濟糾紛的發生,繼而可能產生工人集中維權、或在建筑企業的組織下工人集體維權的活動發生,并影響到當地社會的政治形象和政治穩定。
施行建筑工人實名制,在全國一張網(互聯網平臺)中,個別或少數建筑工人因多次違規違紀等被亮起紅燈(誠信危機)就會失去工作,而不得不離開建筑行業;也有個別人因信息錯誤而不能得到及時修正,導致個人誠信受到影響而難以被建筑企業錄用、使其失去可能是他最適合的謀生手段。
施行建筑工人實名制,從近期看,有利于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管理、維護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合法權益;從長遠看,能夠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和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并能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
施行建筑工人實名制,還有很多事要做,不僅僅是一部法規的出臺、也不僅僅是各地方政府將配套詳細的(甚至是量化的)可操作性實施細則的施行就可以達到預期的社會效用和社會發展需求。建筑工人實名制的施行,還需要社會更多的關注民生、關注哪些產生引起法規出臺的社會現象的原因,還需要每一個建筑從業者和建筑業執法者能夠認真落實法規的內容,發揮其蘊含的良性作用,規避其可能帶來的不良現象的發生。只有這樣,在該法規施行期結束時,該法規的效用也一并完成其歷史使命而無需保存或上升到國家立法的程度,是為該法規的最佳成就。
6.《實名制·試行》下監理的工作職責
6.1《實名制·試行》中明示或暗示監理的責任
在去年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工人實名制“征求意見稿”中:“第九條工程監理企業應審查承包企業所承接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實施方案,對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在監理日志中予以記錄?!泵鞔_了監理對建筑工人實名制的審查、監督和記錄的職責。而這次頒布施行的《實名制·試行》規定中明確為:“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等項目管理人員應承擔所承接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應責任。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均納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范疇。”
從這里可以看住,在“征求意見稿”中將監理的明示責任,從《實名制·試行》中看不到了。取而代之的是將建筑工人實名制的管理者擴大為參加工程建設的所有參建單位的相關管理者:項目、技術、質量、安全和勞務負責人。這里自然包含對工程進行管理的相關監理人員。
除此之外,《實名制·試行》第六條中規定的建設單位對工人實名制的責任,可以通過監理委托合同轉嫁部分或全部給監理。在職責的轉嫁過程中,監理也相應的承擔了轉嫁的風險,對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主體履責不到位或違規的處罰,監理也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無論《實名制·試行》中是否明示或暗含了監理對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職責,監理在工程管理中都難以徹底規避建設單位因履責或履行合約出現問題而被追求的風險,也許要不了多久,建設單位都會逐漸將關于對建筑工人實名制的相關管理條款寫入監理招標文件和監理服務合同之中。
6.2監理人員如何做好《實名制·試行》下的相關工作
《實名制·試行》已經頒布并自2019年3月1日開始施行,監理面對該部法規,只有采取積極的態度認真學習、并深刻領會其中蘊含的社會意義、政治意義和經濟意義,同時采取可行的方法努力幫助建設單位、指導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建筑工人實名制的工作。并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監理服務和管理工作:
認真學習《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熟悉和掌握其內容;
及時收集和整理工程所在地區已經出臺或即將出臺的有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的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和信息平臺要求,以便能夠有效且及時的為建設單位做好相關服務、并指導和督促建筑企業完成實名制工作;
收集、了解和掌握被監理工程所在地的現有關于建筑工人實名制的地方規定和信息處理程序(有些城市地區已經施行建筑工人實名制),并將該工作作為一項監理部的重要內容加以對待;
監理單位應該組織監理人員,尤其是總監或總監代表等學習建筑工人實名制的相關操作程序和落實辦法,編寫并及時更新符合監理工程所在地的有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的監理守則或實施細則的標準文本部分,以便能夠及時有效的指導監理部人員如何對該項內容進行操作;
跟蹤、收集和整理在監理過程中所發現的有關建筑工人實名制與管理法規不符合的信息,對一些可能引起嚴重后果的信息,應及時告知委托方或政府管理部門(同時報備監理企業);
因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不到位而發生造成當地一定程度影響的政治事件或經濟維權沖突事件時,應做好積極配合調查機構的工作,并提交監理在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文件。
盡管《實名制·試行》對監理企業來說,又增加了相應的工作內容和工作量,在監理服務費日趨低廉、監理人力成本日益增加的現在,監理企業或監理工作的經濟承擔者無疑又將面臨新的經濟壓力。但是,面對社會出現新的政治、經濟問題,為了加強社會管控措施,《實名制·試行》的施行具有其嚴肅的現實意義,只有認真對待,并按照法規要求去努力實踐,才能使個人和組織行為減少相應政治錯誤的發生;并能夠為維護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