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業行業監督管理辦法》印發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20-09-21
為進一步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推進建筑業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創新管理方式方法,加強行業日常監督管理及取消、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后續監管工作,避免管理空檔、秩序失范,制定本辦法。(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管??h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及其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監管??h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及其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三)建筑市場監管??h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發包承包、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以及注冊人員執業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對省外進冀建筑企業報送信息及在冀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四)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后的企業監管。指依法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后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市場行為進行監管。(五)委托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監管。指依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實施的建筑業企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事項(以下簡稱委托下放行政許可事項),以委托形式下放給省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理委員會(雄安片區、正定片區、曹妃甸片區、大興機場片區)、雄安新區及市級行政審批部門(以下統稱“承接單位”)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對承接單位開展委托下放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并將相關資質企業納入事中事后監管范圍。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每年通過“雙隨機”系統隨機抽取檢查專家和受檢企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每年制定建筑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方案,建筑業企業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進行抽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進行抽查。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年制定建筑業企業“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方案,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進行核查,其中,不低于5%的比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抽取。2.建立年度必查名單。加強社會監督,對涉及舉報、信訪、被列入“黑名單”、存在拖欠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情形較多以及上一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中被責令整改的企業納入年度必查名單,列入本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核查或重點核查范圍。3.依法撤銷、注銷不合規企業資質。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經整改資質不達標企業向社會公開,并同步移交同級行政審批部門,涉及省級核發資質的抄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經發證機關復核后,對整改不合格企業依法撤回并注銷其資質,并予以公開。對騙取資質的相關企業,由發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撤銷其資質,列入“黑名單”。1.加強建筑市場日常監管。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強化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發包承包、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以及注冊人員在崗履職等活動的日常監管,規范發包承包雙方及招標代理機構行為,嚴格項目基本建設程序管理,加大事中事后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圍標串標、違法發包、轉包、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開工、注冊人員不在崗履職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2.開展建筑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著眼建筑市場多發問題,強化專項整治和綜合治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采取各市自查、交叉互查等方式,定期開展建筑市場秩序專項整治,依法打擊違法發包、轉包及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查實的相關問題線索及時移交本級行政處罰部門立案查處,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3.加強省外進冀建筑企業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每年組織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省外進冀建筑企業報送信息情況開展動態核查,每次核查覆蓋比例不低于30%;對省外進冀建筑企業在冀承攬項目進行隨機抽查,每市抽取2-3個項目,重點檢查市場行為及標后履約、施工許可手續、項目人員在位等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責令整改,規范其在冀經營行為。4.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建立失信預警和重點關注對象制度,對存在一般失信行為的建筑市場主體進行預警,并納入重點關注對象,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納入重點監管的企業實行差別化監管,加大對其日常監督檢查頻次。健全完善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將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建筑市場主體列入“黑名單”,實施信用懲戒。對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推送的實施聯合懲戒的建筑市場主體一并列入“黑名單”。1.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息登記和公開制度。組織在省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通過河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登記企業、人員、業績等基礎信息,公開有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2.強化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監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納入招標投標日常監管和建筑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信息報送等情況的檢查,依法查處招標代理機構及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情況開展定向檢查。3.健全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制度。強化信用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約束作用,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在省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納入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供招標人擇優選擇。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并向社會公開。1.強化層級指導監督。委托機關充分發揮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作用,按照層級管理要求,每年制定業務培訓計劃,提升承接單位的業務能力和監督管理水平;制定監督檢查方案,明確對象、內容、方式、安排、要求等事項,采取工作座談、明察暗訪、受理投訴舉報等方式,了解承接單位在依法許可、服務企業、便民高效等方面的情況,指導督促承接單位依法、規范開展許可活動,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不當或違規行為。2.建立承接單位自檢自查和結果報送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建立承接單位行政許可事項自檢制度。承接單位對承接的省級行政許可事項,每月組織一次梳理自查,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告上月行政許可實施情況及審批結果;每年組織一次全面自檢,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年度委托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工作自檢報告。3.定期開展行政許可質量評查。加強對承接單位許可結果的監督,將承接單位批準的建筑業企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納入省級“雙隨機、一公開”核查對象,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抽取,對投訴舉報線索的相關企業資質情況進行定向核查。承接單位自行組織“雙隨機、一公開”核查時,由委托機關通過“雙隨機”系統抽取不低于5%的核查對象。委托機關每年定期組織專家對承接單位有關制度建立、流程設定、結果把控等方面工作開展一次專項監督檢查,抽取不少于5件行政許可案卷進行質量評查,提出監督檢查意見。4.完善行政許可監督制度。承接單位在辦公場所和有關網站將許可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申請材料和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為企業和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承接單位在辦理委托下放行政許可事項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并限期整改。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將問題線索移交有關機關追究承接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一)對企業及建筑市場監管結果的應用。對“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或定向檢查中發現建筑業企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由發證機關依法撤回并注銷其資質;對騙取資質的,由發證機關依法撤銷,行政處罰部門依法作出處罰,列入“黑名單”管理。對報送信息不實的招標代理機構、省外進冀建筑企業,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予以信用懲戒。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在檢查及專項整治中發現存在違法發包、轉包、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標后不履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建筑市場主體,依法予以查處,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的,依法予以列入。(二)對承接單位監管結果的應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額外增設條件、監管不嚴格、信息公開不及時、未按時自檢的,采取通報、約談等方式要求改正,對違規審批的,撤銷審批結果,并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事中事后監管中發現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委托機關依法責令整改,對以欺騙等手段騙取資質的,依法予以撤銷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