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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有員工問,管業務的要管安全,管生產的也要管安全,那要你們安全員管什么?
自從“管行業必須要管安全、管業務必須要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要管安全”的“三個必須”提出,以及“一崗雙責”的明確,原本是對政府安全生產監管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思路的明確,但在實際生產中,有些人卻反而迷茫了:管業務和管生產的來管安全,那么管安全的要管什么呢?
安全員的職責是監督安全生產
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可能完全顛覆了不少人的觀念,“安全員就是管安全的!”,兩種觀點再次發碰撞。
為此,筆者不得不再次思考這個問題,好好理一理思路,回答網友們為什么“安全員不少是管安全的”這個問題。
要回答這個問題,不能片面理解這句話,所以再次重申這句話的完整說法是: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是一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
有人說,那不還是一回事,安全生產監管就是管安全。是的,好像是一回事,實際上有很大的區別。正是存在管安全和監督安全上的模糊概念,使得安全生產管理中長期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安全員是管安全的,把安全員重要職責是監督安全生產給模糊了甚至給忘卻了或被剝奪了。
如果有人說,安全生產監管就是管安全,那么把這句話按在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頭上,把他們說成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而不是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可不可以?他們肯定是不會接受的。
有人說,企業安全員和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一樣。這句話沒錯,企業安全員和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確實不一樣,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是代表政府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的,而企業安全員是代表企業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的,但是除此以外其工作內容幾乎沒有什么大的差別。所以說,企業安全員實際上就是一名企業委派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更嚴格意義上來講企業安全員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了相應職責的企業安全生產監管人員。
下面,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角度來論證“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這句話的正確性。
首先,我們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是怎么說的。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指出:必須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這是和長期以來安全生產管理原則是一脈相承的,作為企業來講“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負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誰就應當是管安全的主要責任人。很顯然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生產活動實際控制人、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以及企業各個生產管理活動環節的負責任人、責任人,包括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施工員和各個生產班組長等都是相關安全生產實際管理者,他們應當在管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管安全。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強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
安全員管生產嗎?安全員不管生產
因為安全員不管生產,所以安全員不存在負責生產活動中安全管理的實際責任或主要責任,而是監督責任,安全員理應是一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者。
所以,從理論上來講或管理規范來講,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不應由安全員承擔,而是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生產活動實際控制人、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以及企業各個生產管理活動環節的負責任人、責任人,包括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施工員和各個生產班組長等人員來承擔。我們不能把“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責任“偷梁換柱”地變為“管生產不管安全”,演變成安全由安全員來管理,真正的安全生產管理領導者和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者卻沒有了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什么叫監督管理者?監督管理者一定是第三方責任人,即在安全管理領導者、實施者之外的一名監督者。安全生產管理的領導者(主要責任人)、實施者和監督者共同構建安全生產管理穩定的“三角形”框架,三角形穩定性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再次被證明和應用,否則安全生產管理框架將是失衡的。
既然是監督者,安全員與具體的領導者和實施者是有區別,他不負責具體的安全生產工作、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事務和安全操作,而是負責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事務和安全操作,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最大特征是“有權”二字,即可以對安全生產管理領導者和實施者違規行為有處罰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權,其中包括能夠制止安全生產管理領導者們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如果失去了對安全生產管理領導者和實施者違規行為有處罰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權,那就真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安全員,成為“安全員就是管安全的”代別人背黑鍋、什么都做的打雜的“安全員”。
關于安全員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者過去沒有說清楚,所以至今被人們錯誤地認為“安全員就是管安全的”。
安全員實際就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者,我們以《安全生產法》為證。過去,《安全生產法》確實沒有對安全員的職責做出明確的規定。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專門新增加了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的具體要求,這一具體要求應當成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法定職責,必須遵守,也不能擅自隨意改變將他人的職責強加到安全員的身上。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新增加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規定(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是: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計七項法定職責。七項職責中有三項是“組織或參與”、兩項是“督促落實”,可以看出加起來共五項,這五項職責原則上來講不是由安全員單獨來承擔的職責,而“檢查……及時排查……提出……意見”與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職責也有很大的區別,一個是檢查“安全生產狀況”、另一個是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一個是“及時排查”隱患、提出意見、另一個是“及時消除”隱患,六項職責外的最重要一項職責是“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這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區分于其他安全生產責任人的重要標志性職責。
關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三項“組織或參與”職責和“督促落實”二項職責確實與其他相關人員有關,而且相關人員可能承擔更大的責任。
如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的法定職責中就有:“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也就是說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關的“組織或參與”三項職責本是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的職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是參與或在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布置或委托下幫助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組織相關工作而已,最后的責任落實還是企業主要負責人。
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項“督促落實”職責也是與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的“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關,其職責的要點是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落實消除生產安全隱患。
所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組織或參與”、“督促落實”等六項職責外,最為重要的是能夠履行“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這一權力不能履行就不能稱作為真正意義上的安全員,也是違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
現實安全生產管理中,從一些政府部門到企業都在有意或無意地違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所賦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的要求,而是拍腦袋或很任性地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責任或他人承擔的責任、那些不屬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強加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身上,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挑起本不應該由他們挑起的重擔。
更可悲的是我們現在不少安全員不肯背黑鍋,或根本不知道是在背黑鍋,只要上面說的都是對的,所以也自認為“安全員就是管安全的”,根本沒有認識到或意識到也不敢理直氣壯地說“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是一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不出事不要緊,他們可以就這樣昏昏沉沉地干下去,一旦出了事故他們就知道背黑鍋是怎么回事了......。
一句“安全員就是管安全的”話害了多少安全員,也給安全生產管理帶來了更多的混亂,嚴重表現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不起來、安全生產責任不能落實下去,該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人不履行職責,出了事故兩眼只盯安全員,忽視本應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讓真正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人逃脫責任,最后讓安全員背黑鍋,這就是當前安全生產管理中的一個非常嚴重的誤區。
應當把依法確定安全員監管職責與權力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
說了那么多,管安全的到底管什么?“十六字”總結:監督、檢查、督促、指導、教育、培訓、建議、咨詢。
一、監督、檢查,這針對的是我們安全管理人員的日常工作。
對這兩個詞,順序可以反過來分析。對于我們安全管理人員,日常的核心職責和重要工作就是到現場的巡查和檢查,只有對現場情況了解了,才能把握現場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否則只是憑想象是做不好安全的。然后對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高風險作業,以及重要場所的活動,我們要進行必要的巡查和監督,確保規范的流程和防護措施的落實。但近些年來,隨著形式主義的越發嚴重,很多安全管理人員被動的陷于“文山會?!敝?,竟然沒有時間跑現場,這是極其悲哀和非常嚴重的問題!如果一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卻連現場巡查的時間和精力都沒有,安全生產又將如何保障呢?我們的安全管理如果連這個問題都解決不了,安全生產便只能是“鏡中花”和“水中月”了!悲哀之極?。?!
二、督促、指導,這針對的是我們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對于上述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無論是人員的違規違章,還是設施設施的缺陷和隱患,乃至于環境條件方面的缺陷,都要及時的提醒和指正,并要求相關責任部門和人員限期進行整改。如果他們對問題的性質或整改的要求不清楚,我們就需要給予必要的專業指導;如果他們明確了,還需要通過督促和驗收等手段確保其按規定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了整改。PDCA的思路應該貫穿于我們日常安全管理的全過程,而不是也不能一查了之、一說了之!
三、教育、培訓,這是提高從業人員整體安全素質的重要方式。
教育培訓,這是兩個被隨時掛在口頭上的一個詞,但在我看來,他們其實是有不同內涵的。教育,側重的是提高人的安全意識和理念;而培訓,則更側重于員工增加知識和技能提升。而這兩者是從不同的角度來提高人的總體的安全素質。既然有不同的目的,所以在教育和培訓方面便應該有不同的方法。比如,教育的素材應更多的采用事故和案例,讓人有更直觀的感受和更震撼的感觸;而培訓,則可以采用圖文并茂、生動有趣、邏輯性和連貫性更強的方式,效果才會更好。
四、建議、咨詢,這是我們安全管理人員對領導和上司應負的職責。
上述三條基本是針對現場和各個業務部門的,但我們安全管理除了要監督和規范業務之外,還有一個就是必要要取得領導的支持。沒有領導的支持,不光安全工作,什么工作都很難落實下去。所以才有了這句安全生產江湖經典語錄:安全是個老大難,但老大重視了就不難!但客觀來說,天生就對安全重視的老大沒有幾個;那么如何讓老大重視安全,又進而讓老大清楚如何支持安全呢?對此,劉老提出的解決思路就是:安全管理人員要通過建議和咨詢的方式來和老大保持聯系。
首先是建議,主要源自對現行法律法規和現場存在的問題,對企業的安全管理方面提出的新的必要的政策和管理的調整和要求,要及時的給領導一些建議。這既是領導“盡職免責”的法定要求,也是我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的必要義務,而這一義務源自全國人大在對《安全生產法》第22條的解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在安全事務方面的重要助手”。
除了建議,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于安全管理工作也有他個人的理解,這種理解涉及到方方面面,如安全和生產關系的協調、安全生產投入的數額、項目工期的調整、業務流程的調整等工作或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安全風險,以及相關工作對安全生產的影響或需求。這些問題,我們都需要及時關注或回應,給與公司領導一個“合法、合規、合理”的解釋和思路,幫助領導作出更有效的決策。